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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婚姻状况的幸福和不幸福比例

幸福感与钱没什么关系,主要看夫妻是否和谐、是否有爱肯为对方付出等因素,只可惜很多夫妻是凑合着过,只为自己着想、自私自利,不照顾配偶的感受,哪有幸福感可言。
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蓝皮书指出,2006年中国(8城市)女性生活质量调查显示,45.6%的女性用“幸福”来评价自己的婚姻,而且婚姻对被调查者的幸福感影响最大,其中第一次结婚的已婚女性幸福感最高。

中国婚姻状况的幸福和不幸福比例

2,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

婚姻就是两个具备婚姻登记条件的异性自然人自愿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获得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从而在两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行为会引起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如财产的所有权的变更、彼此继承权的产生,以及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我国婚姻的特点:1、自愿2、一夫一妻3、登记生效4、婚姻条件法定纯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还是婚姻法啊

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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