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

【土地估价师考讯】  答: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调剂,经批准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

请问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

2,农村土改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5、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农村土改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3,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三种有效利用方式: 1.抵押:获得融资新渠道 一般来说,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最基本的租出去收房租,可是农村的房租价位才多少,和城市里的房租是没得比的。因此根据国家近年来的宅基地开发新政策,我们可以把闲置农房作抵押,申请贷款,当然大部分普通农民肯定用不到,但是有很多有想法的农友就会知道这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2.流转:每年收到房屋租金 数据显示,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区的闲置农村都在出租。有人会问房屋出租自己有没有权利,要知道农民朋友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买卖、转让是严令禁止的。不过出租和流转等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并且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借着“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开启了宅基地的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和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流转的。 3.退出:获得高额补偿款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推进,大量的征地修路,修房开始出现,不少农友都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当然这种退出是有偿的,这样也是让农户朋友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4,农村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2017年农村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5,农村宅基地政策

村里不用补偿任何款项。  由于各省份都有宅基地管理办法,而我不知道你是那个省份,所以我只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例子。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该村民已经有不止一处的宅基地,所以其宅基地可以收回使用权。而且,房屋已经报废,不用赔偿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村委会可以无偿收回。  当然,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把该村民宅基地权证注销。
可以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各省所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也不太一样,一般的规定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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