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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彩礼给过去了还会回来不

那就看看是谁不想结的了,如果男生不想结就不可以拿到彩礼,如果是女生不想就可以要回彩礼
只要双方有登记结婚,并在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离婚依法是不用退还彩礼的。

请问彩礼给过去了还会回来不

2,给出去的彩礼钱两人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可以!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和!那就只能咨询律师!打官司了
这种情况男方不可能要回彩礼的。因为结婚四年,孩子都有了,不是以要钱为目的的结婚。
若你拥有一份恋情,不必焦虑,也不要心急,只需相信,真爱经得起考验,也需要考验。能冲刷一切的除了眼泪,就是时间,以时间来推移感情,时间越长,冲突越淡,仿佛不断稀释的茶。爱情跟梦想都是很奇妙的事情,不用听,不用说,也不用被翻译,就能感受到它。

给出去的彩礼钱两人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3,彩礼给了女方不愿意了可以要回来吗

婚姻法上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女方没有履行结婚的责任。这个是必须得退的,即使结婚了,离婚或分手如果影响到了男方家庭的生活也是必须得退。
那是必须的啊,因为彩礼是为了结婚而给的,如果不结婚了,那么彩礼就必须退回来的
彩礼给了女方要看看是谁不同意了,如果是男方不同意的话,那彩礼肯定就不给了,如果是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彩礼肯定要还回去。
首先要证明你给女方送了彩礼并且目的是结婚,法律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可以退的,但是恋爱期间的小额赠礼,是不能退的。

彩礼给了女方不愿意了可以要回来吗

4,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不能要。国家法律没有彩礼的称呼,只是说是礼金。送礼是不能收回来的。礼金是平等赠送的,如果叫彩礼,可能有卖女人的意思。现在不允许买卖婚姻,要遵纪守法
古代,男子在行过“冠礼”(成年礼)以后,便可以娶妻了。士人娶妻,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项主要礼仪,又称六礼。古人认为,男女成亲,有阳来阴往之意,因为黄昏为一天中阴阳交替的时刻,婚礼便安排在此时进行,故娶妻又称昏。六礼之中,前五礼均由男方派媒人或使者,到女家表达意愿或送达礼物,只有在最后迎亲时,男子才亲自前往。 据《仪礼·士昏礼》记载,士人娶妻,男家首先会请媒人向女家下达提亲之意,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才会派出使者向女家献上彩礼,表示已选择此家女孩为婚配对象。彩礼一般用雁,亦是取其顺阴阳往来之意。献彩礼的仪式称为纳采,要在家庙中举行,以显郑重。 纳采这天,男家使者身着玄端服(礼服),到达女家门外后,女家的摈者(佐礼的有司)出大门询问来由,然后入内禀告女家主人。主人也着玄端服,到门外迎接,直到进入家庙,然后举行仪式,直到礼毕,其间程序复杂。《仪礼·士昏礼》载,主人迎到使者后,“揖入,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在门口向使者行再拜礼,宾客无须答拜。主宾拱手行礼后进入大门,穿过甬道,至庙门前,又拱手入门。入门后三次拱手,走到家庙阶前,又三次互相谦让。主人从东阶上堂,使者从西阶上堂,面朝东致纳采辞,献彩礼。主人行再拜之礼,在两楹间接受彩礼,然后共同步出庙门。主人走下东阶,将雁交给家人中的长者,整个纳采的仪礼才算完毕。

5,给了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遇以下情况不支持彩礼返还。 (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6,彩礼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了

就是奔着你的钱来的,这个媒人也是所托非人啊,不办结婚证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信号,你家也是心大,证都不领钱就给人家了。想正经和你过日子的也不至于要这么多彩礼钱,根本是没安好心,早就该发现的。如果不返还彩礼钱就报警告,完全属于骗婚的违法行为。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彩礼及嫁妆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7,关于彩礼能否要回问题

你好,可以。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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