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是什么意思啊

婚姻法是一部规制夫妻结婚到离婚的法律
对婚姻的保障啊
不是新婚姻法,仅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是什么意思啊

2,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是我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一条规定,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婚姻法名词解释

3,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不包括一夜情,简单点说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取证比较困难,除非双方有了小孩或者邻居愿意指证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般没有人愿意作证的)
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和对外所公示的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该条中的同居关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同居关系”的概念是不同的、朋友;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狭义的同居关系、第三十二条,在客观上具有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讲,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狭义的解释,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不包括一夜情,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将同居关系分为。广义的同居关系: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从广义上讲,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包括与自己同住的亲属,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广义的同居关系范围很广
不包括一夜情,同居一般是指长时间一起居住或是比较频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经结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一方与另一方异性非法一同生活或者长时间一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范围很广,包括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关系范畴,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狭义的解释。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和对外所公示的关系,将同居关系分为: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不包括一夜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该条中的同居关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同居关系”的概念是不同的。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范围很广,包括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关系范畴,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狭义的解释。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和对外所公示的关系,将同居关系分为: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配偶的男女双方,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不包括一夜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该条中的同居关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同居关系”的概念是不同的。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范围很广,包括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关系范畴,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狭义的解释。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和对外所公示的关系,将同居关系分为: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以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相关信息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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