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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2,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订金一般称为诚意金!如果对方违约,则退还!订金则要形成文字合同,违约赔偿由双方约定,最低是订金的两倍!
订金与定金 “订金”与“定金”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一般说来是等同的,即二者为等义关系。因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解释“订金”时说“定钱。也作定金。”解释“定金”时说“同订金。”而所谓“定钱”,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购买或租赁时预先付给的,作为成交的保证”。这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凡是预先付给的,作为成交保证的钱既可以说“订金”也可以说“定金”。 其实从现行法律上说“订金”与“定金”的性质并不相同。“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而“定金”则具备担保的性质,并且有严格的设立条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由于二者法律性质有别,因而在不履行约定时法律处理上差异较大:对“定金”而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对于“订金”而言,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换言之,“定金”具备法律效力,而“订金”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3,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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