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以个别原因他把我赶出来了现在分居快半年
来源:整理 编辑:婚礼策划 2023-02-04 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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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以个别原因他把我赶出来了现在分居快半年
孩子的抚养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即使他现在被判刑了,但只要有经济能力,仍然应当承担部分孩子的生活与学习费用。孩子本人应该归你。
2,家庭婚姻法案例分析
王某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与李某并未离婚,但在北京与张某同居,并生有一子。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构成重婚罪。
至于张某是否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题干中没有交代。
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6
杨某的婚前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钢琴虽然为冯某专用,但价值较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利息应为共同财产,其他应是杨某个人财产。上述各类财产如何划分要注意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和20万是个人所有,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归他个人所有,但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如出租所得,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0万的利息9万元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家庭用具是夫妻共同使用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5,家庭婚姻法案例分析
据2002年北京晚报载,河南某地王某、李某系夫妻,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拒绝。王侔无奈离家出走到北京打工,并与家中断绝联系。王某打工中认识张某,与其同居并生一子。李某后来听到消息,经多方打听知道王某在北京,遂到北京找王,并将其告到公安局。请问该如何处理?王某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与李某并未离婚,但在北京与张某同居,并生有一子。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构成重婚罪。至于张某是否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题干中没有交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6,婚姻家庭案案例分析高手速来
如果他于性格不合为离婚理由那前面的原因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如果王某坚持离婚,那是离定了。很简单嘛,双方协议离婚也就没什么可说的,商量着办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调节前置,不调不判,调解失败才判决。但是就你给的案例来看,根本不是1234的情形,也没有第5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所以法院不可能判决离婚,等满两年再说吧。这个就是一般的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案件;如果常某不同意,第一次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如果王某持续起诉还是会判离的。如果唯一比较能拿出来说的,就是王某的重男轻女思想有违善良风俗,虽然也不构成严重过错方,但是可以要求法院帮调解或要求一点赔偿费用。王某传统思想的劣根性是导致夫妻不和以至离婚的主要原因,对于妻子的身心伤害不闻不问,即便是请求法律离婚,王某离婚理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只能是过错方,负责主要责任,道德上也处于被动。常某有权索求赔偿。应当谴责王某不负责任行为。
7,婚姻家庭案件分析
1、不管A是男是女,19岁结婚肯定是不合法的,且不说他们压根就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最多就是同居关系。2、既然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就不存在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房子是A的父亲留下的遗产,跟B根本扯不上关系。
3、A买股票用的是父亲的遗产,所得收益属于私人财产。
4、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不是合法夫妻,所以,B借钱装修房屋其实不是自己收益。应当为两个同居关系的个人共同的债务。1。A与B的婚姻自93年后合法有效。因为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得计条例颁布以前为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A与B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2.房子和一万元存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留给双方的则为 夫妻共同财产。若没有遗嘱或证据证明是指明留给双方的则属于A的个人财产。因为两人的婚姻是自93年开始合法生效的,此前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那么A父所留的财产则为婚前财产,归A个人所有。
3.股票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收益除有法律明文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其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三万元不属于法定的归属个人的财产,因此为夫妻共同财产。
4.借条中有 写明借款的用途,能够证明是用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的修理开支。因此因是共同债务。1.因为此婚姻属于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无效。
2.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无效,财产当然是属于个人继承,B没有继承权。
3.不是共同财产,因为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基础,无登记。
4.不是共同债务,2万元是属于B的钱,可以要求A返还本金加利息。90年时婚姻无效,但到93年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房子和1万元要看遗嘱中是否明确指定是留给其中一人的,如指明留给其中一人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没有明确指出则属于共同财产.
A股票与3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
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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