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租车公司哪家好些,镇江市区的出租车一共有多少辆或者这个问题应该问哪个部门 搜
来源:整理 编辑:婚礼策划 2023-04-22 1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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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区的出租车一共有多少辆或者这个问题应该问哪个部门 搜
目前镇江有1560左右,如果更精准的数可以咨询镇江出租车管理中心!希望可以帮助你!你好,镇江出租车的前三公里起步价9元,之后每公里是白天2.7元,晚上九点后是2.9元。
2,江苏好点的共享汽车品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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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事故工伤责任认定
朋友你好! 老板当然有责任,也应该承担你的损失赔偿,和善后处理工作! 你的情况是标准的工伤,不过,不知道你有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都有的,那么建议你马上让老板给你申报工伤,然后确定取得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如果你是他们的员工的话,你这个情况属于工伤的,如果你不是他们的员工,要看你们之间对这个搭棚是如何约定的,承包还是雇佣。如果是承包的话,你的责任由你自 已承担,如果他雇佣你的话,你的受伤由老板承担。1、在工伤认定中,如果因工作原因,不论是事故伤害,还是意外伤害,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你和厂房老板是承揽合同关系,老板没有责任,你自己承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如何请求赔偿呢?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告诉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除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外,还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从而获得双份的赔偿。 现年33岁的四川省通江县民胜镇的农民杨述开,一直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化建公司”)打工。在该公司承接了江苏镇江优利德工程项目后,他被指派到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工作。该工程的混凝土由镇江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迪公司”)供应。2003年5月20日,普迪公司租用何干元所有的一辆泵车为工程供应混凝土,杨述开受本公司指派,为正在优利德工地上浇注混凝土的泵车作辅助工作。因何干元雇用的司机操作不当,车臂触及5万伏高压电输送线,杨述开当即被高压电击倒并昏迷,全身多处深二度电弧灼伤达体表面积的27%。杨述开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了45天,发生医疗费用144275.3元。出院后,杨述开全身遗留大面积瘢痕,关节活动受限。经法医鉴定,原告的全身瘢痕属九级伤残,左肩关节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 高额的费用无人支付,往后的人生道路如何走过?杨述开在万念俱灰的时候,经人提醒,想到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认为,普迪公司租用何干元的泵车向十一化建工程供应混凝土,自己作为十一化建公司江苏镇江优利德工程项目经理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受单位指派,为正在工地上浇注混凝土的泵车作辅助工作,因泵车操作不当,车臂触及5万伏高压电输送线,自己当即被高压电击倒并昏迷,全身深二度烧灼伤达27%,在江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法医鉴定,自己的损伤分别构成伤残九级和十级伤残。本单位、普迪公司及何干元对此均应承担责任。杨述开遂于2003年10月,一纸诉状,将本单位、普迪公司及何干元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付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靠原告抚养的子女生活费等损失计人民币248527.97元。 被告十一建公司经法院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干元对原告杨述开陈述的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交法医鉴定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上述费用不认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普迪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但事故是司机操作不当所致,普迪公司的租车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普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何干元雇用的司机操作不当,致使损害事故发生,故何干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十一化建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系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可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对原告与被告十一化建之间的纠纷不予处理。被告普迪公司租用泵车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侵权因果关系,故普迪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干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就其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三项费用损失不予支持。原告的损伤构成两种等级的伤残,本院对九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完全予以支持,对十级伤残的赔偿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2003年12月10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干元赔偿原告杨述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223158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工伤事故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应如何赔偿呢?2003年12月28日颁发的,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的工伤事故不是由用人单位本身的安全事故造成,而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外,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从而获得双份的赔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请求的程序不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但法院支持了杨述开对何干元的诉讼,而对单位的诉讼,未予处理,而是告知其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另行解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权利人对此也应当加以注意,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尽快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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