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婚姻继承法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把遗产的一般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什么是婚姻继承法

2,婚姻法继承

该处房产和存款的二分之一属于妻子,其余是遗产。遗产原则上由被继承人的父母,妻子,两个女儿平均分割,每人五分之一。可适当照顾未成年人一些。保险有受益人,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不属于遗产。以上见解,仅供参考。愿有所帮助。
你好!1、该处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属于妻子,其余是遗产。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父母,妻子,两个女儿平均分割,每人五分之一。2、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的,由父母,妻子,两个女儿共同享有。每人五分之一
首先,儿子婚前自己盖的房子是用为婚后的居所,属于儿子个人所有。我国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 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 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儿子的房产作为遗产由父亲、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以及子女共同继 承。关于“继承份额”原则上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 当均等。结合您的情况,由他的配偶、子女二人、以及他的父母各继 承遗产的五分之一。其次,父亲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遗产时,由他的生存配偶、 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继 承,他们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原则是“均等份额”。最后,父亲不能将儿子生前盖的房子作为遗产遗留给自己的两个女儿。 原因如下: 一。此房产属于儿子个人所有,而非父亲所有,父亲没有处理权。 二。父亲的两个女儿是儿子的姐妹,属于第二继承人,只有当没有第 一继承人时,第二继承人才能继承。若有疑问,请再作问题补充,我会后续作答,排解您的疑惑。

婚姻法继承

3,一个关于婚姻继承的法律问题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假如一个人尚未结婚,父母把名下的财产全部转给儿子,之后儿子结婚,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吗?假如儿子离婚,是否分割?该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后来离婚,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进行分割。2,但是儿子结婚后先于父母死亡,按法律规定儿子的财产应该由妻子和父母共同继承,但是儿子立下一份遗嘱说其财产应该全部由父母继承,妻子不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请问此遗嘱是否有效?此遗嘱若“未处分他人财产,不是伪造篡改的,属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他个人财产如何处分是他的权利。3,第二个问题,如果儿子结婚后,他的父母去世,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又过了几年,儿子离婚,请问儿子婚后继承的父母的遗产算夫妻共有财产吗?是否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但若其父母立有遗嘱,并明确确定遗产只归“儿子”单独所有的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补充:对,但为便于举证,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这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1、甲乙的房产问题,乙去世后其房产应该是配偶一半,各子女一半。2、甲只能处置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而不能处置子女的那部分。3、房产是必须过户登记之后采取的所有权的,合同只发生债权效力而不是物权效力。4、甲去世后其房产应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
甲去世后,乙及其子女继承房子,乙去世后,乙的份额由小女继承。
非法定程序或不满足法定要件的遗嘱 公证或者赠与买卖合同一律无效甲的4个子女均有权继承甲的房产 乙去世后 甲与其子女都有继承权 还是按分继承 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即使甲先继承了乙的 最后还是4个子女平分
乙去世且无遗嘱,房子的1/2作为遗产处理,由甲和四个子女分,结论,甲分得6/10,四个子女各1/10.甲将房子全部处置给小女儿,因其并未取得全部所有权,其赠与或者转让部分无效,其他三个子女可要求分割,一般由小女儿取得全部所有权,按市场价格补偿其他三个兄弟姐妹1/10,走法律程序的话,按评估鉴定价格计算。

一个关于婚姻继承的法律问题


文章TAG:婚姻继承法婚姻  婚姻继承  继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