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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伙诈骗21万分得赃款8500元主动自首退脏是从犯取保候审1年了

任何犯罪份子不经法院的依法审判都不能说其有罪。必须经过法院的庭审和判决确定,你如何处罚。诈骗罪名肯定是成立的。看如何处罚了,主动退赃,自首,有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啊,检举同伙下落等。如果有的话,应该可以缓刑。

团伙诈骗21万分得赃款8500元主动自首退脏是从犯取保候审1年了

2,我弟弟因网络经济诈骗被抓还有两名同伙3人总共起诉的金额是

你好1、按照最高法院诈骗罪的数额标准,5万元属于3—10年的量刑段;但是各省也有数额标准,建议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或者律师查询;2、对你弟弟不利的量刑因素,《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诈骗属于“从严惩处”的范围;3、按照你说的从犯,5万元退还了属于有利的量刑因素;如果再有认罪态度好,判决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估计需要配合交纳罚金)。
你好!听你的描述,你的弟弟在本案中只是从犯,起次要作用。涉案金额如果三人加一起是52100元,那只能算是较大,估计是3年,加上已经退赃,很有可能宣告缓期执行。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我弟弟因网络经济诈骗被抓还有两名同伙3人总共起诉的金额是

3,诈骗款追回来怎么判

涉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去法院问

诈骗款追回来怎么判

4,诈骗罪三千多怎么判决

各地标准不一,在有的地区不一定构成犯罪。涉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为什么而诈骗的? 具体~~~~~
有真凭实据,应该能劳教一年。

5,诈骗金额19万5诈骗人4人主犯判几年

涉嫌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量刑根据财物数额确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6,诈骗14万行贿15万数罪并罚最少要判几年有退赃自首情节

如果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话,恐怕难以判缓刑的;当然你退了赃,可以从轻30%。参考:青岛中院细化意见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基准刑参照点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2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数额每增加一倍增加刑期一年。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参照点职务侵占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本法另有规定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以上诉的,具体看情节。涉嫌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

7,诈骗罪成立一审判决14年如果二审把诈骗我的钱全部退还是否能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审判14年,表明诈骗5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已经不适用缓刑。自首、退赃,属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般会酌情轻判一点,但无罪和缓刑一般都不可能了。
诈骗罪二审成功争取缓刑时间:2014年03月03日 | 作者:马涛律师 | 关键词:诈骗罪 缓刑 | 浏览:442孙某某发现在办理大车贷款时可以虚增部分费用以获取私利时,遂找到王某某,并与王某某约定,由孙某某获取购车需要贷款的客户资料,并将需要收取的部分费用种类及数额短信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对需要贷款的客户谎称自己是担保公司的员工,要求客户缴纳所购车辆全款的30%或40%作为首付款以及担保费、GPS费等。王某某的收到款项后,将其中10%的款项与孙某某私分,余款交至担保公司为客户办理贷款。案情简介孙某某发现在办理大车贷款时可以虚增部分费用以获取私利时,遂找到王某某,并与王某某约定,由孙某某获取购车需要贷款的客户资料,并将需要收取的部分费用种类及数额短信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对需要贷款的客户谎称自己是担保公司的员工,要求客户缴纳所购车辆全款的30%或40%作为首付款以及担保费、GPS费等。王某某的收到款项后,将其中10%的款项与孙某某私分,余款交至担保公司为客户办理贷款。涉嫌罪名 诈骗罪一审判决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二审判决经过我们的辩护后,王某某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罚金20000元。二审律师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并征得上诉人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王某某涉嫌诈骗上诉一案的辩护人,接案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从犯罪作用和犯罪地位上来看,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到的犯罪作用较小,处于次要犯罪地位。首先,在犯意方面,本案的犯罪意图是由孙某某提出来的。一审中已经查明,孙某某曾从事购车贷款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在为客户提供贷款时,可虚增部分费用以获取私利,遂找到上诉人王某某,由孙某某将获取的受害人资料以及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数额短信告诉上诉人,上诉人根据孙某某提供的上述信息向受害人收取费用。由此可见,本案是由孙某某提出犯罪意图并策划实施的,孙某某是本案的主谋者和策划者,上诉人王某某只是在孙某某的指挥下参与了犯罪行为,无意间充当了孙某某犯罪的同伙。其次,从犯罪行为上来看,主要犯罪行为都是由孙某某实施的。在一审中已将查明而且孙某某也承认,第一,受害人的客户资料是由孙某某搜集和获取的(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二诈骗受害人所虚增的费用种类和数额都是由孙某某虚增的,孙某某未明确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孙某某2011年9月22日的供述“我就给做了一个分期付款的费用情况给了孙某,其中我就多家了一些他不知道的费用,他就同意了,我就跟王某某说了,我把我做的费用明细给王某某用手机短信发过去”);第三,所谓“贷款业务”及相关费用都是由孙某某与受害人谈妥的,然后再告知上诉人,让上诉人去收取费用(孙某某2011年12月12日的供述“有客户做汽车贷款时,我把加入上费用的贷款清单告诉客户,客户同意了,我就通知王某某,并把跟客户谈的贷款清单发短信告诉她,她在联系客户去考察。”)。而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作的只是从受害人哪里收上费用来,再将该费用交给担保公司和孙某某,而这一行为还是在孙某某的安排和指示下进行的。第四,本案即使没有上诉人,孙某某也可以独立完成犯罪,但是如果没有孙某某,上诉人不可能自己独立完成犯罪。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本案中起到的唯一作用就是替孙某某从受害人哪里收取费用,而这并不是必须由上诉人来完成的,即使没有上诉人,孙某某也可以完全自己去收取费用,而且孙某某也确实自己亲自向受害人收取过费用(上诉人2011年9月21日供述“客户叫潘某某,她买了一辆大车……当天给了我现金好像一万元,剩下的钱是孙某某给我的,钱怎么到了孙某某的手里我不知道,一共交了54910元,我收的钱我给他打了收条,收条上写的是王某某,其他的钱我不清楚打没打收条”“客户叫李某,她买了一辆大车……当天给我的现金不到两万元……过了几天孙某某给了我3万多元现金”;孙某某2012年12月12日供述“李某当时给了我三万多,具体我记不清了,我以我的名字给她打的收到条”),由此可见即使在没有上诉人的情况下,孙某某可以独立完成犯罪,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可有可无的,起到的作用较小。再次,从获赃数额上来看,孙某某的获赃数额远远高于上诉人的获赃数额。据此,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处于次要犯罪地位,起到的作用较小,在该案中起到的唯一作用就是“收钱交钱”,她在本案中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角色,是在无意中成为了孙某某犯罪的同伙。二、上诉人王某某是因交友不慎,贪图小便宜,轻易相信了他人,加之因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下本罪,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其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应该酌情给予适当考虑。上诉人之所以犯下本罪,一是因其交友不慎,贪图小便宜,轻信他人造成的,二则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尊敬的审判长,王某某因为交友不慎,又在贪图小利的驱动下,轻易的相信了所谓的朋友“孙某某”,才误入了歧途,而且由于其法律观念不强,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在进行犯罪,所以从主观上看,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其在以往的表现很好,无刑事处罚记录,也没有前科劣迹。当然,这些都不是她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但不能将其与那些主观恶性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犯相提并论,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酌情从轻判决。三、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赔,认罪态度好。由于一审辩护人的误导导致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犯罪,所以在一审期间对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期间,在家人的劝解,二审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讲解,以及看守所管教人员的教育下,上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在看守所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并写下了悔罪书,而且主动要求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尽自己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上诉人的认罪悔罪以及主动退赔的情节予以考虑,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四、上诉人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庭在定罪量刑上予以特殊考虑。上诉人的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在部队中服役,常年不在家中,由于其职业的要求,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上诉人作为一名军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了她一个女人的肩上,她不但要赚钱养家,而且家中还有公婆、父母四位老人需要赡养。如在上诉人被判处实刑,不但家中四位老人无人赡养,上诉人的丈夫也不能安心部队工作,给部队增添麻烦。辩护在此恳请法庭对上诉人的家庭特殊情况予以特别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在家赡养老人,解决军人丈夫的后顾之忧,让其巨人丈夫在国防建设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综上,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处于次要犯罪地位,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认罪悔罪,赔偿受害人损失,再加之其家庭情况特殊。望法庭能够对其上述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对其处予适当罚金,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法庭与予考虑。谢谢。此致
诈骗数额在40000元以下,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有可能判处缓刑。
全部退还依然要受刑,不可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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