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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是怎么分配的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取得的与人身关系无关的收入共同所有。至于房子,如果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在由该人分得房子,并支付给另一方已经支付的房款并计算利息。如果是双方的名字,房子可以归份额较大的一方,并根据房子的价值按照出资比例支付其一定的对价。
你问的问题不是很明白,关于你们房产是不是单位集资房,是不是只有50%产权,至于基金可以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婚后财产离婚时是可以平分的。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例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请读解《婚姻法》
法院一般认定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婚前的房产,当属于个人财产,记载在谁的名下,就归谁。如果这套房产,记载在你的名下,你还男方6万元即可;能走到一起,总归是有缘分的,望能珍惜;家庭、婚姻、朋友如同自己的生意,都需要用心、用情、用爱去仔细的经营;想想看,如果配偶是父母、是子女,我们还会去抛弃他们吗?情爱要包容、要忍耐。当然,如果一方背弃爱,则不在此例。

离婚财产是怎么分配的

2,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一般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一般是平分,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是啊 男的很危险 (对不起 我不知道 把你的答案弄没了)
这个要咨询律师了, 一方有过错,离婚时财产应该是偏向另外一方的
夫妻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但如果是由于乙方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物质或精神赔偿。
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确实有八年、四年转化的条款,但是,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就废止了,一楼引用的是过时的条款。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确认财产的权属,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你结婚5年了,肯定是在93年司法解释之后结婚的,因此,原则上夫妻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然,有些财产并不绝对是夫妻共有财产,如你们结婚后获得的赠与,如果这些赠与没有明确赠与其中一人就是共有财产,如果有明确赠与或继承的,应当是个人财产。还有,仅供个人使用的物品一般认为是个人财产,如女方的化妆品等个人财产。确认财产权属后,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义务的,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其少分财产。这需要另外一方举证和法院的认可。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中与新婚姻法冲突的当然废止、无效(如八年转化条款)。但是,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文,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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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你们结婚还没满3年,所以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你自己的钱还是归你自己,男方的还是归男方,他分不到你的钱,你也分不到他的。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条。 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终止日是离婚判决生效日或者民政部门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上的日期。 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存款10万元。婚后,甲用该款购买了一辆车,这辆车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而上例中,甲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车虽然是婚后才得到所有权的,但是这车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变更,所以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一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从另一角度来理解,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他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款化为实物,如果法律规定,他一旦用存款化为实物,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 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甲在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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