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体出租车,北京购买个体营运出租车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整理 编辑:婚礼策划 2023-01-18 14:02:13
1,北京购买个体营运出租车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先活得出租车经营权然后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购买,但北京个体户好像不让购买出租车。北京目前的出租车管理办法,个体户不能买车进行出租车业务。按照规定,出租车必须要有公司统一进行管理,个体户可以租赁公司的出租车进行运营。出租车公司负责管理所有的车辆,尤其是出租车司机的管理,包括培训,保险,思想教育等等都有公司进行,这样也是为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2,北京开出租车需要什么条件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扩展资料《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规定: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事项、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适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是本市个体出租汽车的主管机关,负责《办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客运市场需要,制定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经营服务和安全防范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 三、有合法所有的运营车辆和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停车场地。 四、经营者本人驾驶车辆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出租汽车服务专业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第七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型符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要求。 二、在车顶安装个体出租标志灯。 三、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识别标志和字样。 四、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 五、车内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保持准确、有效。 六、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七、车内备有计价器使用说明书和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 八、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安全隔离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九、车容(包括车内外)整洁。第八条 申请经营个体出租汽车,应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域,属城区、近郊区的,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属远郊区、县的,向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申请,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以及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批准的,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准驾出租汽车证、服务证。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运营车辆应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提前10天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的,须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备案。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开业歇业和经营事项变更,必须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和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 个体出租汽车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物价、税务、计量、工商、公安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每月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运营报表。 二、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佩戴出租汽车服务证。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有驾驶员照片、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号码的驾驶员服务卡片。 三、车内无客必须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在有条件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四、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收款后必须付给乘客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费额相符的收费凭证。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 五、服从运营场所的运营调度和管理,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服务的各项措施。 六、严禁将营业车辆转租他人经营。 七、严禁伪造、涂改、转租、转借各种营业标志和票据。 八、遵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物价、计量等规定的,分别由物价监督、计量等部门处理。 无照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不符合第七条(第五项除外)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并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回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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