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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帮帮忙

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身合法权利有主张和放弃的处置权,同时也体现我国民事审判偏重调解结案的办案原则,符合当今创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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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案例该怎么分析

说实话你这个问题太宏观了,可以说没有具体的操作步骤,不过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其主要依据还是《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我是法学专业,就我自己的经验而言,最好的方法就是熟练掌握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构成要件和特点,这样便于区别和比较,最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对应的发条加以适用,总之狠下功夫才是王道,没有什么捷径好走,希望有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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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民事诉讼

这是一个运输案件,管辖权有始发地法院和被告的住所地,那就是甲,丁为什么没有乙呢因为已没有实际到达。2应该设定为甲,比较有利。3由都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裁定管辖权。4违约,给付之诉。答得不知道你满意吗
这个题目出的不错,难道你那里只有题而没有答案吗
甲市某高校8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8位学生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达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8位学生。8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8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1)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8位学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3)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4)如果8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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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首先明确,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司机的行为属于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不是运输事故所导致的侵权纠纷。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甲市、乙市的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其他收到起诉的法院没有立案的,不得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移送最先立案的法院(民事诉讼意见33)。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法院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由于本案属于客运合同纠纷,学生请求营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所以属于给付之诉。

5,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此案件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这起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2 E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双方都同意E县法院有管辖权。3 C县法院有管辖权。合同中有约定。4 F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F县只是加工厂的分厂和发货地,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解决地点和时间发生、结果地 。5 D县法院无管辖权。D县只是交货的地点。不是时间发生地、结果地,不是合同约定的解决地点。6 A县法院有管辖权。加工厂的注册地、被告居住地在A县,A县有管辖权。
[1]不可仲裁 仲裁条款无效【2】E县没有管辖权,协议管辖不符合规定无效【3】C县也没有【4】D县有 是合同的履行地【4】A县有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 想在B县管辖,就得按运输合同起诉货运公司,然后追加加工厂为独立第三人。因为按运输合同B县有管辖权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我的理解,对于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已经生效,就不能对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除非申请再审)。 原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仅应就实体部分(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根据民诉规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错误的发川篡沸诂度磋砂单棘,依法改判;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申,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因此,我认为二审法院应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6,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怎么做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本案中,北京实达公司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因此,太原发电厂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故,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太原发电厂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理由如下: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案中,太原发电厂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它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或者被告之间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这一法律关系,如果该方当事人败诉,他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存在两个违约行为,北京实达公司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其与唐山电机总厂的合同关系,太原发电厂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的合同关系,唐山电机总厂与太原发电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太原发电厂的民事责任并非来源于唐山电机总厂和北京实达公司地诉讼,与他们之间的诉讼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7,民诉案例分析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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