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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职业教育有哪些资助政策

(1)建立助学金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助学金,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中央财政“十一五”期间将安排40亿元,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8亿元资金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每年约资助80万人。(2)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企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3)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4)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5)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习费用合同,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6)建立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参与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

我市职业教育有哪些资助政策

2,我国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享有社会相关福利。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内容包括: ①残疾人在搭乘国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方便,甚至享受减费或免费服务; ②盲人读物邮件可以免费寄递; ③残疾人申请在公共场所开设零售。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关法规:1、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3、2007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3、《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4、《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5、《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7、《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8、《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我国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3,推进职业教育转型升级的几点建议

根据教育部《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有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4.9万所,2013年全国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678.6万人次,接受各种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生达4914.7万人次,我国整个教育培训市场规模达1.2万亿。仅在线教育一个板块2015年市场规模就已达到1600多亿,按平均增速40%来推算,2016年可达到2260亿元。但从教育培训体系来看,总体上来说供给侧是缺失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育思维模式僵化;教师队伍与社会发展的脱节;社会需求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供给严重脱节;职业教育的长期边缘化。为此,建议:一、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打造枢纽型开放平台。1、以行政主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为载体,打造枢纽型开放平台,这是基于“互联网+”的良性循环生态圈,一方面把社会培训机构从传统的办学模式中脱离出来,不拘泥于几间装修规范的教室,另一方面甚至不需要再独立建设网站、在线教育平台,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开发和人员成本的支出,支持教育内容创业者,支持教育方式的创新者,让为师者乐教,让求知者乐学。2、推进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角色教育设计。大部分在职在岗学员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能力需求和岗位的对接有强烈的渴望,基于职业角色的教学设计使得课程具有职业性特点,课程设计尽可能来源于实际工作岗位对知识能力的需求,每个工作情境或工作任务都来源于生产实际。通过对职业角色的模拟训练,学员到实际岗位以后就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达到触类旁通、迅速适应工作岗位的目的。并且,根据教学对象、教学活动、空间的不同或变化,不断更新、变化教学设计,从而达到教与学的最佳状态。3、融合互联互通的优势,集合大数据应用、语音识别、人像识别、三维模拟、VR等互联网技术,开发“微课”资源,破除“在线教育就是课堂常规教育平移到互联网上”简单认识,把互联网中碎片化、分散化、低效化的知识,利用系统化、多元化、个性化的手段将职业教育立体、简洁地传授给学员,这不仅是职业教育的信息化、国际化的趋势,也终将是社会培训机构转型升级、取代传统学校教育而成为主流的必然选择。二、创新“互联网–”的做法,夯实职业教育培训的基础。1、做好示范性培训基地的建设。以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为契机,梳理和整合区域内的核心功能发展资源,建设、完善示范性培训基地,如安全生产、精密仪器等,一是减少同行业、相近企业之间的重复性建设投资,二是为打造集示范教学、职业培训、参观旅游、拓展教育、展览展示、创新创业指导等具有综合功能的海绵化培训基地,从而提高基地的营收能力、延展能力。虽然建筑业是北京非核心功能的疏解产业,但只要北京地区有工程建设,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包括入职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功能升级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再就业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就要作为配套工作存续。在落实建设部、市建委在2014年提出的“建设专业化培训基地,提升建筑业转型升级”政策时,才认识到十几年来北京地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培训一直停留在理论培训、考试取证的层面上,模拟训练主要找建筑工地打游击,诺大的北京竟然没有一处标准化的建筑业示范培训基地。2、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与社会培训机构协同发展。社区教育的功能和定位在2016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已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这将是职业教育细分化、终身化、普惠化的重要推手,但是社区教育的专业化、品质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指导人员、资金支持、培训内容等因素的制约下,有吸引力地高效运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达不到的,而与社会培训机构协同发展,充分利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平台、专业化培训课程,推动社区教育的运转,将会起到多赢、互补、共生的协同发展的局面。3、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才是个性化、专业化教育的起点。服务于核心功能的推进,引导社会消费资源的开发,社会培训机构只有与区域内的经济工作、社会服务同步发展,因地制宜,才能体现出强有力的生存能力。不是只有跨区域办学才能做大,也不是多元化发展才能做强,与社区教育工作相结合是因地制宜,参与并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是因地制宜,为企业定制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是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高校、中职学生的入职教育是因地制宜,对转移或行业过剩从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服务非首都核心功能的人口疏解工作也是因地制宜。因材施教不是“一对一”教学方法,也不是“小班授课”的教学模式。因材施教的前提是以人为本,这要解决“生存”和“生活”的两个方面的命题——要“生存”就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发个体的技术潜能,引导并体现出其一技之专长;要“生活”得踏实就要明白个体存在的价值,离不开人文修养的辅助指导,这是我们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工作缺失的重要环节,导致“以工作为苦”的浮躁思想广泛存在。社会培训机构专注于个性化职业教育,就要从因材施教入手,做好“务实”与“务虚”两方面的工作,解决好“深度”和“温度”两个层面的问题,这是社会化职业教育精细化分工的需要,也是社会培训机构转型升级的方向之一。三、放下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为社会培训机构松绑。1、正名。2016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名,从而确认其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服务机构”的身份,这将使学校的功能定位“名正言顺”,少了歧视性色彩。2、确定公益属性。社会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性质已很难适应社会服务机构的现代化发展,这一属性导致学校不能申请贷款、不能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壮大。任何一个机构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政策的指导、金融资金的支持,成长不起来的社会培训机构也无法承载社会服务的功能。界定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公益”属性而非“非营利性”的表述,对公益业务和营利性业务区分审计,有利于社会培训机构的转型升级。3、修正注册条件。(1)学校名称去区域化限制,有利于社会培训机构品牌的塑造;(2)办学范围的区域限制规定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现在已无实际意义,连朝阳区都走不出去,又怎么能融入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反之要大力鼓励走出去,在更大范围内办学;(3)办学条件之一是需要300-500平方米的办学、办公面积,这对社会培训机构是一个严重的束缚。一是与互联网时代的教学模式背道而驰,二是高昂的房价、租金已成为社会培训机构沉重的包袱,且一般在周末进行面授课的情况也导致了教室的大量闲置,三是有关“禁止公办学校出租房屋”的规定给社会培训机构关上了一扇合作发展之窗。四、引导“做强”而非“做大”,鼓励联盟化抱团发展。1、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参与,企业参与的不积极、不主动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社会培训机构要主动出击,积极寻求与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一方面可以把优秀的企业文化植入到职业培训之中,培训企业忠实的员工,另一方面也是引导学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培养优秀职业精神的需要。2、希望在主管部门的引导下设立“共创教学生态空间”,共建培训教室,与企业、高校、社区协同发展,形成教育联盟,在减少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鼓励社会服务机构轻装上阵、专注于专业化、公益化的职业教育发展。3、引导有实力、有水平的优秀的社会培训机构向更高层次的职业培训学院、职业教育集团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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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职业教育转型升级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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