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婚庆公司年收入265万 它的税率是多少 它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6%是属于服务类的行业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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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婚庆公司年收入265万 它的税率是多少 它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

2,婚礼属于什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

按现行《商品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婚礼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属于: 3079900000000000000 其他生活服务 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婚礼属于什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

3,婚庆公司的财务科目一般有哪些

婚庆公司属于服务业,跟餐饮、旅游等服务业一样,按照服务业企业会计制度做账。财务科目跟工业及销售类行业企业类似,只是缴纳的税不一样而已。  服务业税种税率表-—服务性行业税种税率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下面几个特殊性服务业注意不要混淆:  金融经纪业不按代理业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融资租赁,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  对报社、出版社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  1、营业税:  服务业属于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企业所得税:服务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当服务业企业发生应税劳务时,应当缴纳印花税,见附表。
服务业

婚庆公司的财务科目一般有哪些

4,经营汽车租赁如何缴纳营业税

  目前,汽车租赁经营的形式渐趋多样,主要经营形式有三种:一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包括商务租车、婚庆用车及旅游包车等长期或短期的汽车租赁;二是汽车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出租,不配备驾驶人员,车辆交给承租人自己使用,如时下非常流行的自驾出游租车;三是以租代购,即汽车租赁公司根据租车人需要,为租车人量身定购其喜爱的车型,租车人向租赁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后每月交一定的租车费用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待合同到期后,即可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对交通运输企业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虽然该文件是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租赁业务进行规定的,且主要是对远洋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的租赁业务进行明确的,没有直接提及陆路运输,但是该文件的界定税种税目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找到汽车租赁公司的准确申报方法。  上文提到第一种经营形式最为常见,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的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交通运输业务纳税人要求,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出租人都为承租人提供了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且负担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所以第一种经营形式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陆路运输(公路运输)项目,依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经营形式也比较常见,对其经营行为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该行为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的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类似,都是将运输工具作为一种固定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费用,这时的汽车(车辆)对出租方来说更侧重于是一种物品、设备,而不强调其运送客人、货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的有关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第二种经营形式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三种经营形式比较特殊,不属于按揭消费,而属于融资租赁。《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均缴纳营业税,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融资租赁)项目,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则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

5,红包婚礼份子钱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需不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如何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听说结婚收的份子钱也要交个税,份子钱不是偶然所得 ,是其他应收或应付款 ,是以前随出去收回的或未来日子需要偿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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