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籍,且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现为非农业户籍,不能享受该政策.
非婚生育后,与另一个未婚未生育的人结婚,能生二胎吗?

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2,四川省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若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胡律师:你的情况应该是可以申请第二胎,你想怀的时候最好去计生委申请准生证再怀。
我是独生女。我老公是上门的。户口也在我家。可我们申请再生育一个小孩。要证明我老公是农村户口才能批准。但是他们原籍的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啊。
若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应包括三个意思:1、因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生育了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三倍至四倍征;2、符合合婚姻登记条件但没有办理而且在生育后三个月内不进行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按计征基数的三倍至四倍征。3、符合合婚姻登记条件但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进行了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按照以上的规定,是不应该罚款的。没有准生证,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希望能帮到你。
若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文章TAG:四川  生育  条例  四川人  四川生育条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