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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不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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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不可以结婚

2,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

你好,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你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运!
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上是婚姻法里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就是法定不能结婚的情形
三代,计算方法:第一步,取需要判断的两个人共同的直系血亲;第二步,各自数到自己共同直系血亲的代数;第三步,取两个人代数最多者作为两个人旁系血亲的代数。
三代近亲 以及旁系血亲医学上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家族遗传史 皮肤病等 结婚前做一次全面的婚前检查是最好的

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

3,什么样的人不能结婚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直系血亲,旁系三代以内不得结婚有严重遗传病患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什么样的人不能结婚

4,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风病未经抬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血亲又称血缘,是指人类群体中两个人有共同的祖先。直系血亲是指“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姑、伯、叔等,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即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的夫妇所携带的相同基因的可能性很高。因为有的遗传病,当父母都有共同的“致病基因”,并且“相会”时,后代就会发病。而一般普通人的婚配中,这种“相会”机会很少。而在近亲结婚的夫妇,因为他们来自同一祖先,共同的基因比较多,这种“相会”的可能性则明显增加,其后代出现各种先天性缺陷、畸形、智力低下等明显增多。因此,要禁止近亲结婚。麻风病未治愈前应禁止结婚。因为这种病可以造成人体多种病变,甚至严重的残废畸形,而且是接触性传染病,又较难治愈。从“预防为主”和保证患者能顺利接受治疗、早日康复的目的出发,《婚姻法》专门做了这一规定。对于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等未治愈者,不能结婚;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畸形,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也不宜结婚;严重的智力低下,因为不能自理生活,如果双方患同一疾病,不但不能互补,尚需他人照顾,无法承担家庭义务,且相当部分还有遗传性,也不宜结婚。严重的遗传病、先天性畸形患者,如克汀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等,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并可遗传给后代,也不能结婚。此外,已发展到威胁生命的重要脏器疾病,如心衰、肾衰、肝硬化腹水等或无法治愈的恶性肿瘤,因其生命期限不会太长,也不宜结婚。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兴旺,消灭遗传病,消灭畸形,这是社会、每一个家庭、每一对伴侣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要识大体,顾大局,严肃、认真地履行婚前医学检查。如果有上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则应按规定办。

5,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 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 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 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 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 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 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为提高全民素质,从根本上保障优生,《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项: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禁止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结婚,包括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所谓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的血亲。   (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根据本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一类是尚未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病患者;一类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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