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想要解除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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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通过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恰好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视为违法婚姻,应当予以撤销。造成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造成婚姻可被撤销的情形是指受胁迫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END二、可撤销婚姻的步骤(一)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二)当事人提交准备好的证件及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四)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终止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3,浅议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如题 谢谢了

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确认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有瑕疵的、违法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在中世纪欧洲的寺院法也设有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凡有婚姻障碍、无婚姻意思和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1306-1308条规定了婚姻的禁止,同时在《德国民法典》第1313条-1318条还规定了婚姻的废止,在这时就出现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设立婚姻无效的条款,但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条例第25条却规定了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同时条例第28条也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不应当办理婚姻登记,而违反规定办理的,对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然建立了较为体系化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是将1994《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结婚当事人龙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没有进行法律上的界定,特别是对这种成立的婚姻怎么处理,以及由那个机关处理更没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和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才导致将原有的规定在制定新条例的时候没有得到保留。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给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该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障碍,这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缺陷。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这个案例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2008年3月8日,张芳与自己的男朋友从成都回到家乡,她们一是回家看看父母,二是回家办理结婚登记,可当他们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在2006年就已经和另一个男子登记结婚,张芳一听傻了,自己一直在外打工根本没有回家,怎么会同别人结婚?于是工作人员调出了婚姻档案一看,档案上明明写的是自己名字,可照片却是自己的妹妹,这时她才知道是自己的妹妹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结婚,盗用了自己的名字与他人结婚,且现在已经有了两个子女。 当他们发现问题后,就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她与别人的婚姻,但民政部门称,我们只受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你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我们无法受理,你们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他们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可却告知也不受理,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不属无效婚姻,也不属可撤销婚姻,只能要求民政部门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张芳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明明是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错了,为何都不能处理?后来他们只好放弃行政处理和诉讼,由张芳与自己的妹夫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和自己男朋友结婚。 虽然眼前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以后的问题却出现了,一是张芳从法律上讲与他人结过婚,属再婚,并且还有两个孩子;二是妹妹两个子女今后还可以继承自己遗产;三是自己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如果自己婚后再要一个小孩就难了,自己子女也无法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还有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仍然存在,一是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就是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是通过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双方都没有去,而是由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行为,特别是后一种,他不是婚姻当事人对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国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还存在立法缺陷。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0条以列举式对无效婚姻予以规定,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了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宣告的机关。但是我们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无法找到婚姻当事人因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登记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对形成的婚姻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它到底是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这类婚姻在实践中处理非常困难,民政部门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撤销的就是受胁迫的婚姻,而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又无法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即使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方式来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人民法院确认后,婚姻登记机关又按照什么法律依据来撤销婚姻登记?这一操作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婚姻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具有瑕疵,应当属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因此,笔者建议对《婚姻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应增加一款:“婚姻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http://www.bylw8.com/Thesis/Law/Civil_Law/0331241J12010-1270027092.html 点击 可参考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采取的是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结构。同时,修订婚姻法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wsdxs.cn%2fhtml%2ffaxuelilun" target="_blank">www.wsdxs.cn/html/faxuelilun</a>

浅议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如题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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